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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/03/29 【勝訴】暫時處分,須有緊急性及必要性,法院才會裁定准許喔

高雄律師
若有家事事件法院處理,但避免不能看小朋友、小朋友被帶出國等緊急事項,可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喔...
但有符合下列三個要件,簡單說:
一、要有家事訴訟或非訟事件在法院;
二、要有急迫情況;
三、要有核發的必要性

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第1、2項    (暫時處分及附隨性)
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於本案裁定確定前,認有必要時,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。但關係人得處分之項,非依其聲請,不得為之。
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,應表明本案請求、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,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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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- 考試院9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
 - 曾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法官助理
 - 曾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
 - 曾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
 - 曾任臺中立群聯合法律事務所(主持律師:楊玉珍律師)之受僱律師
 - 曾任高雄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(主持律師:張清雄律師)之受僱律師
 - 自101年度至105年度間彰化縣政府法律諮詢律師
 - 自104年度迄今高雄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