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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/08/11 個人私益所取得之違法證據,不具證據能力?

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號判決意旨:
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,違法取得之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,
應從誠信原則、正當程序原則、憲法權利之保障、違法取得證據侵害法益之輕重、
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加以衡量,非可一概而論。倘為財產權訴訟勝訴之目的,
長時間、廣泛地不法竊錄相對人或第三者之談話,非但違反誠信原則,
而且嚴重侵害憲法保障之隱私權,權衡法益輕重,該為個人私益所取得之違法證據,自不具證據能力。


一般民眾違法取得之證據(例如偷偷錄音、錄影等)於民事訴訟上,
法官原則上會採用,但最高法院此一判決認針對財產權訴訟且長時間、
廣泛地不法竊錄相對人或第三者之談話,認為不得採用!


 

屏東律師、澎湖律師、高雄律師 - 廖傑驊律師